背景
為紓緩不同行業人手短缺的問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23年6月13日通過建議優化「補充勞工計劃」的涵蓋範圍及運作。為反映經優化的措施,「補充勞工計劃」易名為「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優化計劃由2023年9月4日起接受申請。
申請資格
在香港經營業務而確實未能在本港聘得技術員級別或以下勞工的僱主。
計劃簡介
僱主如確實未能在本港聘得合適人手,可經「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申請輸入技術員級別或以下的勞工。「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不會接受「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及其他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建造業及運輸業)所涵蓋行業及職位類別的輸入勞工申請。
僱主必須就每宗申請的空缺進行勞工處規定的本地公開招聘,優先聘請合適的本地工人填補空缺。勞工處同時為有關空缺進行就業選配,轉介本地求職者予僱主進行面試。
勞工處已上載「常見職位表」,提供不同行業較常見職位的每月工資中位數、工作時數、入職條件和職責,供僱主參考。如僱主採用「常見職位申請表」,並填寫「常見職位表」的指定資料,可加快完成初步甄別以展開勞工處規定的本地公開招聘。
完成本地公開招聘後,勞工處會就每宗申請邀請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委員給予意見。經全面評估各項因素,包括勞顧會委員所提供的意見和理據後,勞工處會決定批准或拒絕有關輸入勞工的申請。
通過「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的勞工,僱傭合約以24個月為限,薪酬不得少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的每月中位工資。輸入勞工必須按照「標準僱傭合約」受聘,並與本地工人同樣受香港勞工法例的保障。
輸入勞工只可在其僱傭合約訂明的僱傭期內為其僱主工作,並且只可擔任「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職位及職務範圍。合約期滿後,他們必須返回原居地。
僱主如違反相關法定條文(包括《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入境條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或「標準僱傭合約」的相關規定,勞工處會考慮對僱主施加行政制裁。視乎違規的性質,勞工處會拒絕處理其隨後提交的申請(禁制期可達兩年),已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或會被撤銷。
僱主所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不可自動續期。如果僱主在輸入勞工約滿後仍需聘用輸入勞工,必須提前重新向勞工處遞交申請。
獲准輸入勞工的僱主須繳交徵款,供僱員再培訓局用以加強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工人。僱主就每名輸入勞工的徵款必須一筆過繳付,數額則按四百元乘以「標準僱傭合約」所訂的月數(以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為限)計算。徵款須在輸入勞工申請獲批後,並在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繳付。在任何情況下,徵款均不會獲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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