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了一处商务办公室,两名90后男子高某和何某合伙做起了对外发放高利贷“生意”,接单、签借条、放款、催债……两人的放贷业务可谓做得风生水起,3个月先后向200余人累计放贷500余万元,并收取300%至1300%不等的高额年息。
11月2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均判处被告人高某、何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退赔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该案系上海首例以非法经营罪判决的非法放贷刑事案件。
租赁办公室从事非法高利放贷
2021年3月,高某、何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合伙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他们在上海静安区北京西路某大厦租赁了办公室,以信用卡套现、向亲戚朋友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随后通过微信等途径发布广告,有借贷需求的客户经中介介绍上门后,被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出示不动产证明等材料。高某主要负责跟客户谈贷款的金额和还款利率、周期,何某则主要负责接待和让借款人签借条。为了逃避法律惩处,高某、何某通常会要求借款人签署月利率仅为2%的借条作为保底存根,实际还款则按照谈拢的口头约定进行还款。在签署纸质材料并达成口头约定后,高某、何某会通过支付宝、微信、现金、银行卡放出高利贷,如借款人没按时还款,高某就会进行持续催收或是协商解决。
法院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何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高某、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高某、何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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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静安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葛立刚
图片:侯晓晖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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